1.入选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给予团队300万元补助,给予入选个人最高150万元补助;入选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引进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的,除省级补助外,分别再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2.对在莆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项目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综合支持3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3.引进5年内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4.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每年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为准)和主板上市公司总部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或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人才,给予企业(不含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同)税前支付薪酬30%的补助,同一对象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当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5.对企业总部设在莆田并在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莆籍在外回归人才,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给予企业税前支付薪酬30%的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当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6.对来莆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经济实体且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按其投资实际到资额的3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给予50%的项目贷款贴息(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7.创业创新平台补助和科技人才激励等其他政策,按照《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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