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二)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聘于企业的。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个别情况可放宽条件。
2.到众创空间培育的。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3.创领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2019-2030 闽ICP备09006218号-2